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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工業區缺地問題 南市「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修正上路

2018-09-15

為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空間,解決投資障礙之缺地問題,行政院於107年3月27日核定「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由既有都市型工業區以提升容積率方式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率,以因應創新產業發展之時效需求。台南市政府配合該方案,已修正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並於9月10日上路。

市府都發局指出,「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針對都市計畫範圍內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或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編定開發之工業用地、工業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鼓勵其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訂定獎勵容積項目,使申請基地透過各種容積獎勵機制,獎勵容積最高可達法定容積之50%,強化都市型產業用地使用效能,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以解決都市型工業區缺地問題。

都發局表示,本次另有幾項新規定,包括:

1.配合能源發展政策,鼓勵民眾於建築物設置屋頂太陽光電設施,達節能減碳之目的者,本次細則增訂屋頂太陽光電設施得免計入建築物高度及容積相關條文。

2.為鼓勵及推行老人長期照護、幼兒教保公共化及社會住宅供給政策,增訂公有土地供作是項使用者,得酌予提高法定容積獎勵相關條文。

3.為鼓勵及推行社會住宅供給之政策,增訂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作社會住宅使用者,得給予容積獎勵。

4.為符農業區興建農舍實際需要,參考其他縣市相關規定,本次細則一併刪除農業區興建農舍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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