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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土地認定 依「三大排除條件」

2018-07-28

工業局表示,依據產創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閒置土地在認定上共有「三大排除條件」。分別是有正當理由、與主管機關簽有契約以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每一筆閒置土地都會經過嚴謹的審查過程,確定不符合任一排除條件,才會進行公告。

經濟部二○一五年起盤點全台閒置工業土地,截至去年八月,盤點出全台七百四十七公頃的閒置土地。工業局轄管與地方政府轄管各占五成,面積以屏東縣、彰化縣與台南市最多。不過,今年在正式公告前,工業局將再進行最後一次確認。

工業局表示,依產創條例,閒置土地認定有「三大排除條件」。第一就是所有權人有「正當理由」。經濟部民國八十年起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當時是規定工業區土地開發面積應達到百分之廿建蔽率,比現在產創條例的「建蔽率百分之卅」門檻較低。

工業局主管指出,民國八十年至八十九年之間,如果廠商是依造促產條例購地,就算開發面積建蔽率只有百分之廿,都算是有完成使用。如果廠商把公司連同土地轉賣給他人,後續的土地所有權人也連帶適用「建蔽率兩成」條件。

工業局表示,第二個排除條件則是與政府簽有契約。第三個則是依其他相關規定,如工業局一○四年曾公布的工業區相關規定,雖然後來廢除,但若有廠商適用,也可用當時的規定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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