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招商公告

崙尾西一區一期產業用地第二次公告

2016-11-29

經濟部工業局於105年5月30日公告適合一般產業投資設廠之崙尾西一區一期產業用地,推出後造成熱烈反應,為加速開發進度,工業局已調整受理申請坵塊面積,並於11月29日第二次公告受理申請。

聯絡專線:台北(02)8787-6222、彰濱0800-471252、(04)791-0659。

崙尾西一區一期產業用地第二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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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工地字第10500991621號公告:公告預登記彰濱工業區崙尾西一區一期產業用地(一)土地,並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依據:
一、   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   彰濱工業區崙尾西一區一期產業用地預登記須知。
公告事項:

  • 預登記土地標示:

(一)預登記手冊及申請書表陳列於下列地點備索:
1.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工公司)工業區開發處
(地址:台北市東興路12號13樓,電話:02-8787-6176)
2.中工公司彰濱站
(地址: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六路3號,電話:0800-471252、04-791-0659)
(二)產業用地(一):彰化縣鹿港鎮崙海段暫編臨18~臨34地號、臨54~臨68地號等32筆土地(其中暫編臨21~臨25、臨32~臨34、臨54~臨56、臨58~臨64、臨66~臨68地號等共21坵塊已完成預登記申請,不再受理;可受理預登記土地為暫編臨18~臨20、臨26~臨31、臨57、及臨65地號等共11坵塊) (以下簡稱本區土地)。預登記之坵塊規劃圖及面積表詳本公告之附圖及附表所示。
(三)本區土地之預登記依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規劃開發圖說辦理開發,並依規劃坵塊申請,不再辦理分割。申請人於提送申請文件前,應先行赴現場勘查,不得要求增設任何公共設施。
二、   土地預登記售價
申請預登記本區土地應繳價款包含土地價款、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價款:由工業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規定審定,並自審定土地開發成本利息結算基準日之次日起按月加計開發成本利息。
(二)105年12月31日前之土地售價為新台幣9,400元/平方公尺。實際應繳價款以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所載價格為準,並加計開發成本利息至實際繳款日止。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按總承購價額之1%計算。
(四)完成使用保證金:按總承購價額之10%計算,依規定完成使用者,經申請後無息退還。
三、   預登記對象
本區土地以預登記供商號、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彰濱工業區崙尾區產業用地(一)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一覽表之限制。
四、   終止開發及其退款條件
本區土地公告預登記後,申請人申請預登記並繳納20%土地價款之面積比例未達本區可出售土地面積之70%,工業局得終止本區土地開發事宜,並另案退還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及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價款。
五、   預登記權利移轉之限制及完成使用之規定
(一)申請人於預登記之土地完成使用前(即取得使用執照前),不得將其預登記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二)申請人應於工業局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件(或發給土地使用同意書)發文之日起2年內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且完成使用後可申請無息退還完成使用保證金;倘申請人2年內未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其完成使用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解繳經濟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且工業局得強制以原價無息買回土地。
(三)前述完成使用係以建蔽率不得低於預登記土地面積之30%為認定標準。
(四)預登記申請人應承諾自完成使用後於5年內移轉預登記土地,工業局得依經價格審定機制所審定之市價優先買回,並由申請人負擔土地增值稅。
(五)申請人應同意工業局於前述條件下得以原價無息買回或以市價買回之請求權,於預登記之土地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一併為預告登記;並於申請人於期間屆滿無違反本項規定時塗銷該預告登記。
六、   受理申請時間、地點、應備文件及程序
(一)自105年11月29日起於辦公時間內,可向公告事項一指定地點領取土地預登記手冊及申請書表。
(二)申請人應依本公告所指定之時間、地點,檢齊下列文件1式2份向中工公司提出申請:
1.土地申請書(1~11之表格由中工公司提供)。
2.預登記標的位置圖。
3.原料來源及性質說明書。
4.產品製造流程說明書。
5.投資計畫書。
6.污染防制說明書。
7.土地承諾書及切結書。
8.繳納按預登記土地總價3%計算之保證金憑證影本,請向指定行庫:臺灣土地銀行中崙分行,戶名「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帳號「106051005778」,繳納取據並黏貼於保證金憑證影本黏貼單。
9.民間新增投資案件資料表。
10.預告登記同意書。
11.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1)以法人名義申請者,檢附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表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2)以商號名義申請者,檢附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檢附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各款文件應分別依序裝訂成冊,加蓋法人、商號及代表人印章,影本並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三)自105年11月29日起至105年12月28日止(例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於公告事項指定地點受理申請;通訊申請恕不受理。
(四)申請案件由中工公司初審,於文件齊全、資格符合後,再轉送工業局審查。
(五)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即105年11月29日起至105年12月28日),同一坵塊如有2人以上重複申請且皆經中工公司初審完成時,由中工公司分別辦理抽籤,以決定預登記優先次序。獲第一優先預登記資格者,因故放棄預登記時,由優先次序在後者遞補之。抽籤作業程序詳本公告附件「彰濱工業區崙尾西一區一期產業用地抽籤作業程序」。
公告期限屆滿抽籤後(即自105年12月29日起),如尚有剩餘土地,由中工公司依申請人備齊應備文件之先後順序繼續受理申請。如有二以上申請人同時申請同一坵塊之案件,中工公司無法分辨先後順序時,得以抽籤方式定之。
(六)申請人經審查核准預登記後,應依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指定期限,向指定行庫繳納地價款、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
七、   其他
(一)本區土地之公共設施工程,將於申請人申請預登記並繳納20%土地價款之面積比例達本區土地可出售土地面積之70%,方進行設計及施工,預計時程需1年6個月,並於完工後可開始點交土地供申請人建廠使用。
(二)申請人於公共設施工程完成前,需先行使用土地建廠者,在不妨礙開發工程進行之原則下,應先行繳清土地價款、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後,由中工公司按現況點交土地,惟中工公司因施工需要,需使用土地時,申請人不得拒絕。
(三)申請人經審查核准預登記後,有關本區土地之繳款、土地點交、產權移轉及使用土地等相關事宜,悉依工業局所訂「彰濱工業區崙尾西一區一期產業用地預登記須知」辦理,申請人應書面切結遵守,如有違反者,視同違約處理。
(四)預登記土地所需各項證照如有需變更或申請者,申請人應於送件前先行備妥,不得請求日後補件。
(五)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依據之法令規定及彰濱工業區崙尾西一區一期產業用地預登記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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