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招商公告

公告宜蘭利澤工業區、彰化濱海工業區線西區(不含西三區(A區))及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已公告尚未租售之產業用地(一)及產業用地(二)適用「006688措施第4期」之期限延長至102年12月31日止,並繼續受理申請承租案件。

2013-01-22
經濟部工業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工地字第10200101140號
 
主旨:公告宜蘭利澤工業區、彰化濱海工業區線西區(不含西三區(A區))及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已公告尚未租售之產業用地(一)及產業用地(二)適用「006688措施第4期」之期限延長至102年12月31日止,並繼續受理申請承租案件。
依據:
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利澤工業區土地出租須知、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出租須知及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土地出租須知。
公告事項:
一、出租土地標示
出租土地圖冊及申請書表陳列於下列地點備索:
(一)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工公司)工業區處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15樓。電話:(02)8787-6176、8787-6224、8787-6221)。
(二)中工公司利澤站(地址:宜蘭縣蘇澳鎮頂寮路19巷16號。電話:(03)990-1342)。
(三)中工公司彰濱站(地址:彰化縣線西鄉線工路及線工南一路交叉口,電話:0800-471252、(04)758-4669)。
(四)中工公司雲科站(地址:雲林縣斗六市西平路901巷8號,電話:(05)551-4674)。
二、土地租金
(一)土地租售價格由本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規定審定,並自審定土地開發成本利息結算基準日之次日起加計開發成本利息。
(二)申請人承租土地應繳價款包含租金及擔保金:
1.第1期租金率按簽約繳款當月之土地售價按年利率4.2%計算(本項租金率適用期間為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並逐年於1月1日及7月1日依行政院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
2.各期應繳租金,除按繳款當期調整後之租金率重新計算外,並自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簽訂日之相當日,按最近一期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
3.102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者,得享前2年免租金、第3、4年租金6折、第5、6年租金8折之優惠;擔保金按6個月租金同額計算。
4.申請人於租賃期間申請承購租賃之土地經審查核准者,其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以現金繳納之擔保金得無息抵繳承購價款,抵繳額度如下:
(1)宜蘭利澤工業區抵繳額度以申請承購當時售價之70%為上限。
(2)彰化濱海工業區線西區及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得全額抵充應繳價款。
5.關於第3款出租優惠措施,本局得依「006688措施第4期」預算額度執行情形,提前截止適用。
6.各該工業區土地售價及租金表由中工公司印製提供。
(三)實際應繳價款以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指定簽約繳款當月之價額為準。
三、出租對象及使用限制
(一)產業用地(一)及產業用地(二)以出租供商號、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4條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各該工業區引進產業類別限制。
(二)申請人於申租土地點交前,不得將其申租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申請人除報經本局核准租賃權轉讓外,不得將承租之土地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且不得將興建之建築物及設施全部或一部移轉、設定負擔、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但經本局同意將其興建之建物及設施一部轉租、出借或移轉、設定負擔者,不在此限。
(三)承租土地之租期以年為單位,首次承租者,最低不得少於6年,最高不得超過20年。
(四)申請人自簽訂租賃契約之日起1年6個月內未取得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者,或自簽訂租賃契約之日起3年內未取得使用執照並開始營運者,本局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土地。
四、受理申請時間、地點、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自即日起於辦公時間內,可分別向公告事項一指定地點領取申請書表及圖冊。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內容及份數,請參閱各該工業區土地出租須知之規定。
(三)申請案件應繳按擬承租土地年租金3%計算之保證金,請向下列指定行庫繳納取據為憑:
1.利澤工業區:台灣土地銀行蘇澳分行053056010269號「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龍德中心413專戶」。
2.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台灣銀行鹿港分行143036075011號「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彰濱中心411專戶」。
3.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5665713000019號「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雲林科技449專戶」。
(四)即日起於辦公時間內(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在公告事項一指定地點受理申請(例假日除外)。
(五)申請案件由中工公司收件初審後轉送本局複審,同一筆土地如有2家以上廠商重複申請者(含適用「開發中工業區土地出售精進方案(即767方案)」之申購案件),除申請租購土地標示、範圍及面積均相同之案件依「承購優先於承租」之原則辦理外,如無法分辨先後者,中工公司得以抽籤方式決定之,租售完為止。
(六)申請人經審查核准承租土地後,應依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指定期限及金額,分別向公告事項四第(三)款指定行庫繳納租金及擔保金,並洽各該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簽定租賃契約書手續。
五、其他
(一)申請人經審查核准承租土地後,有關簽約、繳款、土地點交及使用土地等相關事宜,悉依本局所訂「利澤工業區土地出租須知」、「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出租須知」、「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土地出租須知」辦理,申請人應書面切結遵守,如有違反者,視同違約處理。
(二) 006688措施第4期適用期間暫定至102年12月31日底截止,政策如有變動,將另行公告之。
(三)申請承租土地所需各項證照應於送件前先行備妥,不得請求日後補件。
(四)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依據之法令規定及各該工業區土地出租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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