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招商公告

公告租售彰化濱海工業區線西區線西鄉線興段54、54-1、54-2、54-3、54-6、54-7、54-8、54-9、54-12、54-13、54-14、54-15地號等12筆產業用地

2013-02-25
經濟部工業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工地字第10200162081號
 
主旨:公告租售彰化濱海工業區線西區線西鄉線興段54、54-1、54-2、54-3、54-6、54-7、54-8、54-9、54-12、54-13、54-14、54-15地號等12筆產業用地(二),並自即日(102年2月26日)起受理申請租購。
依據:
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出售(租)須知。
公告事項:
租售土地標示
租售土地圖冊及申請書表陳列於下列地點備索:
(一)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工公司)工業區處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15樓。電話:(02)8787-6176、8787-6221)。
(二)中工公司彰濱站(地址:彰化縣線西鄉線工路及線工南一路交叉口。電話:0800-471252、(04)758-4669)。
(三)公告租售土地標示如下:

 

鄉鎮 地段 地號 面積(㎡)
線西鄉 線興段 54 2,892.64
54-1 1,149.83
54-2 1,154.97
54-3 1,171.63
54-6 967.78
54-7 987.51
54-8 925.62
54-9 3,432.63
54-12 1,086.25
54-13 1,004.61
54-14 2,681.14
54-15 2,899.00

 

註:本表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
土地售價及租金
(一)土地售價由本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規定審定,並自審定土地開發成本利息結算基準日之次日起加計開發成本利息。
(二)承購土地應繳價款包含土地售價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1.適用「開發中工業區土地出售精進方案(767方案)」之承購案件,其土地售價逐年於1月1日,按照原審定售價加計開發成本利息至當年12月份之價格調整,並得享按審定價格之60%計算之優惠。
2. 102年12月31日前優惠之土地售價為每平方公尺7,760元。承購土地實際應繳價款以本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核准承購會議紀錄發文日期之當期價格為準。
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按實際承購價額之1%計算。
(三)承租土地應繳價款包含租金及擔保金:
1.第1期租金率按簽約繳款當月之土地售價按年利率4.2%計算(本項租金率適用期間為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並逐年於1月1日及7月1日依行政院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
2.各期應繳租金,除按繳款當期調整後之租金率重新計算外,並自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簽訂日之相當日,按最近一期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
3. 103年12月31日前申請者,得享前2年免租金、第3、4年租金6折、第5、6年租金8折之優惠;擔保金按6個月租金同額計算。
4.申租人於租賃期間申請承租轉承購租賃之土地經審查核准者,其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以現金繳納之擔保金得全額無息抵充承購價款。
5.關於第3款出租優惠措施,本局得依「006688措施第4期」預算額度執行情形,提前截止收件適用。
6.實際應繳價款以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指定簽約繳款當月之價額為準。
(四)本案土地售價及租金表由中工公司印製提供。
租售對象及使用限制
(一)產業用地(二)以租售供商號、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4條規定及下列產業使用為限,並應符合各該工業區引進產業類別限制:
1.住宿及餐飲業。
2.金融及保險業。
3.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4.汽車客、貨運業、運輸輔助業、郵政及快遞業。
5.電信業。
6.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不含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獸醫服務業、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7.其他教育服務業。
8.醫療保健服務業。
9.創作及藝術表演業。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業。
(二)承購土地限制:
1.申購人除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外,不得將申購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
2.為避免申購人重複享用政府優惠政策,限縮適用對象如下:
(1)依006688措施簽訂租賃契約並終止租約者不得適用。
(2)刻正適用006688措施者不得適用。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擬再承購其他土地者,不在此限:
1已完成建廠(或建築)並開始營運者。
1已租轉購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者。
(三)承租土地限制:
1.申租人於土地點交前,不得將申租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申租人除報經本局核准租賃權轉讓外,不得將承租之土地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且不得將興建之建築物及設施全部或一部移轉、設定負擔、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但經本局同意將其興建之建築物及設施一部轉租、出借或移轉、設定負擔者,不在此限。
2.承租土地之租期以年為單位,首次承租者,最低不得少於6年,最高不得超過20年。
3.申租人自簽訂租賃契約之日起年6個月內未取得建照執照並申報開工者,或自簽訂租賃契約之日起3年內未取得使用執照並開始營運者,本局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土地。
受理申請時間、地點、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自即日起於辦公時間內,可分別向公告事項一指定地點領取申請書表及圖冊。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內容及份數,請參閱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出售(租)須知之規定,其中之投資計畫書內容除中工公司提供之表格外,並請參閱本公告事項四第(五)款之評選基準另行製作,以供評選參考。
(三)申購案件應繳按土地總價3%計算之保證金,請向台灣土地銀行中崙分行106051005778號「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帳戶繳納取據為憑。
申租案件應繳按承租土地年租金3%計算之保證金,請向台灣銀行鹿港分行143036075011號「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彰濱中心411專戶」帳戶繳納取據為憑。
(四)自102年2月26日起至102年3月12日止於辦公時間內(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在公告事項一指定地點同時受理申請(例假日除外),通訊申請恕不受理。
(五)申請案件由中工公司收件初審後轉送本局複審,同一筆土地如有2家以上廠商重複申請者,除申請租購土地標示、範圍及面積均相同之案件依「承購優先於承租」之原則辦理外,其餘申請案件由本局召集專案小組依產業發展政策綜合考量進行評選,其評選基準如下:
1.土地使用計畫(含整體規劃構想、建築平面配置構想、開放空間及景觀植栽構想、交通動線及停車空間規劃構想、預估建蔽及容積量體、預估開發時程)。
2.營運管理計畫(含市場分析、預估員工人數、營運管理模式、污染防治措施、預計開始營運時程)。
3.財務與投資計畫(含擬投資金額、預估營業額、現金流量分析、預估投資效益)。
4.與工業區營運之關聯性(含對區內廠商之營運支援服務、對區內員工之生活機能服務、其他相關之公共性服務)。
5.計畫執行力(含資本額、信譽、經驗、專技人力、合作團隊)。
(六)經專案小組評選結果,評分合格並獲分配土地者,由中工公司通知限期按獲分配土地位置及面積修正應備文件(含補繳面積差額保證金;無異動者免修正)後,再轉送本局提請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審查;經評選結果,雖評分合格惟未能獲准分配土地者,由本局依據評選之優先順序建立候補人名單,已繳保證金無息退還;經評選結果,評分不合格者,予以退件,已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經專案小組評選獲分配土地之案件,如有未依通知期限補正應備文件、經審查結果未准予承租購或放棄承租購者,由中工公司依候補人名單順序通知限期遞補,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放棄。
(八)經依第(四)至(七)款程序辦理完竣後,如尚有剩餘土地,由中工公司依申請人備齊應備文件之先後順序繼續受理申請,租售完為止;同一筆土地如有2家以上廠商同時申請且無法分辨先後者,除申請租購土地標示範圍及面積均相同之案件依「承購優先於承租」之原則辦理外,中工公司得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九)申請人經審查核准承購或承租後,應依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指定帳戶、期限及金額,繳納地價款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或租金及擔保金;承租者並應洽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簽定租賃契約書手續。
其他
(一)本區土地預定於102年4月30日前完成整地、排水、污水、自來水、電力、電信、道路、路燈等公共設施工程後,可開始點交土地供申請人進場興建廠房。
(二)申請人於公共設施工程完成前需先行使用土地建廠者,在不妨礙開發工程施作原則下,應先行繳清全部地價款或完成簽定租賃契約後,由中工公司及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依現況先行點交土地,惟中工公司因施工需要,需使用土地時,申請人不得拒絕。
(三)申租人因建廠需要,於區內主要公共設施預定完工期限前即申請承租土地者,仍應依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出租須知第21點規定期限簽約繳款並起算租期,否則視為放棄適用本公告事項二第(三)款之租金優惠。
(四)申請人經審查核准承購或承租土地後,有關繳款、簽約、土地點交、產權移轉及使用土地等相關事宜,悉依本局所訂「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出售(租)須知」辦理,申請人應書面切結遵守,如有違反者,視同違約處理。
(五)「開發中工業區土地出售精進方案(767方案)」及「006688措施第4期」適用期間暫定至103年12月31日止,政策如有變動,將另行公告之。
(六)申請租購土地所需各項證照應於送件前先行備妥,不得請求日後補件。
(七)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依據之法令規定及彰濱工業區土地出售(租)須知辦理。

索賄或收賄申訴專線

  1. 本公司所有人員絕不接受任何廠商及其下包商給予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2. 公司任何人員如有向廠商及其下包商索賄而違反前述聲明者,請具名逕向本公司檢舉、申訴,本公司必將嚴查;受理單位為稽核室,郵電地址:report@bes.com.tw 電話:(02)8787-7735、(02)8787-6522 ; 傳真:(02)8787-6250。
  3. 任何廠商及其下包商皆不得違反前述聲明,否則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4. 非檢舉索收賄,請改撥 總機:(02)8787-6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