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招商公告

彰化濱海工業區崙尾西二區環保用地標售公告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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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工地字第11001350741號
公告:公告標售彰化濱海工業區崙尾西二區環保用地,並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依據:
一、 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 彰化濱海工業區崙尾西二區環保用地標售須知。
公告事項:
一、 出售土地標示:
(一)環保用地:鹿港鎮崙海段60-21地號1筆土地(以下簡稱本區土地),其土地標示如下(坵塊位置圖如附圖一)。
鄉鎮 地段 地號 面積(㎡)
鹿港鎮 崙海段 60-21 116,851.45
註:土地標示及面積應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者為準,應繳價款依本區土地標售須知第32點規定結算,多退少補。
(二)標售土地圖冊及申請書表陳列於下列地點備索:
1.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工公司)開發處
地址:台北市東興路12號15樓
電話:02-8787-6221、02-8787-6235
2.中工公司北區工業區開發所
地址:507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六路3號
電話:0800-471252、04-791-0659
(三)本區土地依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規劃開發圖說辦理開發,並依規劃坵塊申請,不再辦理分割,投標人於提送申請文件前,應先赴現場勘查,不得要求增設任何公共設施。
二、 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一)標售底價由工業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規定審定。
(二)保證金金額依公告標售總底價3%計算,於得標時無息抵充應繳價款;未得標時無息退還。放棄得標者,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本區土地標售底價、標售總底價及保證金金額如下表:
地段 地號 面積
(㎡)
標售底價
(元/㎡)
標售總底價
(元)
保證金(元)
(標售總底價3%)
崙海段 60-21 116,851.45 12,900 1,507,383,705 45,221,511
三、 應繳價款
得標人標購本區土地應繳價款包含土地價款、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價款為得標最高標價額。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按最高標價額之1%計算。
(三)完成使用保證金:按最高標價額之10%計算,依規定完成使用者,經申請後無息退還。
四、 標售對象及使用限制
(一)本區土地以標售供商號、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6條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本區土地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之規劃使用(詳本公告事項四、(三)所示)。
(二)投標廠商資格:
1.基本資格
(1) 2家以上皆具有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操作實務至少10年之廠商共同投標(操作實務至少10年以上之經驗實績應納入興辦事業能力計畫書)。
(2)共同參與投標廠商所有成員(共同參與投標之成員家數不得超過3家)須為國內公營事業機構,或符合公司法規定之本國公司,或符合本國法合法成立之外國公司。
(3)共同參與投標廠商所有成員須為合法納稅者及無退票紀錄或非拒絕往來戶。
2.特定資格
廠商共同參與投標時(同一廠商僅得參與一標的),應指定其中一家廠商為代表人,且共同參與投標廠商應具有下列財務能力之一:
(1)共同參與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合計應達新台幣2億5千萬元以上。
(2)各廠商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政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 共同參與投標廠商之淨值合計不低於新台幣1億5千萬元。
B. 各廠商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 各廠商之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4倍。各廠商之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三)本區土地規劃供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使用,其處理項目如下:
地段 地號 面積
(㎡)
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項目
崙海段 60-21 116,851.45
  1. 工業區內廠商及區外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之處理。
  2. 應以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掩埋)為主,亦可搭配設置固化/穩定化等前處理設施或灰渣儲存再利用廠(推動灰渣再利用,透過公共工程去化)。
  3. 彰濱工業區崙尾西二區環保用地之規劃運作應符合彰濱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其相關變更書件內容。
(四)投標人標購本區土地限提送一件申請案件,且申請土地筆數以1筆為限,並以整筆申請為原則,不受理分割申請。
五、 標購權利移轉限制及完成使用之規定
(一)得標人於標購之土地完成使用前(即取得同意收受廢棄物之文件前),不得將其標購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
(二)得標人應依行政院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於工業局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件(或發給土地使用同意書)發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自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遞件申請審查),該環境影響評估倘經駁回,亦須於一年內另案提送審查。且須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通過之日起3年內取得同意收受廢棄物之文件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且完成使用後可申請無息退還完成使用保證金;倘得標人3年內未取得同意收受廢棄物之文件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其完成使用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解繳經濟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且工業局得強制以原價無息買回土地,得標人並應負擔自標購之土地完成點交之日起至土地返還工業局之前1日止之使用對價 (以標購土地總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12%計收) 。
(三)得標人倘放棄標購或未於規定期限內取得同意收受廢棄物之文件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且經工業局以原價無息買回土地時,得標人應承諾配合辦理申請撤回或廢止本環境影響評估案。
(四)得標人經強化使用,惟 3年內仍未取得同意收受廢棄物之文件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有不可歸責之原由時,得向工業局提出申請,由工業局依「個案開發期程限期改善作業原則」規範,召開專家協審會議協處。
(五)前述完成使用係以3年內取得同意收受廢棄物之文件為認定標準,倘有情形特殊經提出申請經工業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審議同意不在此限。
六、 投標時間、地點、應備文件及程序
(一)自110年12月29日起於辦公時間內,可向公告事項一指定地點領取申請書表及圖冊。
(二)投標時間:自110年12月29日8時起至111年3月1日17時整(以送達收件時間為憑)。
(三)投標地點:經濟部工業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之3號)
(四)投標人應備文件內容及份數請參閱標售須知之規定;投標案件應繳標售總底價3%保證金,請向安泰銀行營業部,戶名「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003-12-602-957-1-01號帳戶繳納取據為憑。
(五)開標時間及地點:111年3月2日10時起,在工業局2樓第2會議室開標。
(六)程序:請參閱本區土地標售須知之規定。
(七)得標人應依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指定帳戶、期限及金額,繳納土地價款、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
七、 其他
(一)本區土地之公共設施工程,將於得標人繳納20%土地價款後,方進行設計及施工,預計施工時程需1年6個月,並於完工後可開始點交土地供申請人建廠使用。
(二)得標人於相關配套公共設施工程完成前,需先行使用土地建廠者,在不妨礙開發工程進行之原則下,應先行繳清土地價款、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後,由中工公司按現況點交土地,惟中工公司因施工需要,需使用土地時,得標人不得拒絕。
(三)投標人經評選核准標購本土地後,有關本區土地之繳款、土地點交、產權移轉及使用土地等相關事宜,悉依工業局所訂「彰化濱海工業區崙尾西二區環保用地標售須知」辦理,得標人應書面切結遵守,如有違反者,視同違約處理。
(四)標購土地所需各項證照如有需申請或變更者,投標人應於送件前先行備妥,不得請求日後補件。
(五)得標人所從事之事業依行政院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於工業局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件(或發給土地使用同意書)發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自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遞件申請審查);若得標人之建廠計畫涉及彰化濱海工業區環境影響評估變更,另應配合工業局辦理彰化濱海工業區環評審查作業,並依審查結論協助撰寫「因應對策」,提供相關規劃建廠資料供環評作業辦理使用。前開環境影響評估倘經駁回,亦須於駁回之日起1年內另案提送審查。前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所需費用由得標人自行負擔,且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不得做為得標人放棄標購之理由。
倘得標人放棄承購或未於規定期限內取得同意收受廢棄物之文件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且經工業局以原價無息買回土地時,得標人應承諾配合辦理申請撤回或廢止本環境影響評估案。
(六)後續開發營運倘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所致之任何損害、糾紛或因危害公共安全、衛生及附近地區生活環境等情事,致生抗爭或侵害第三人權益時,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完全賠償責任。
(七)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依據之法令規定及彰化濱海工業區崙尾西二區環保用地標售須知辦理。
(八)凡對上開公告事項如有疑問者,請向本公告事項備索地點洽詢。
附圖一、鹿港鎮崙海段60-21地號土地坵塊位置示意圖

索賄或收賄申訴專線

  1. 本公司所有人員絕不接受任何廠商及其下包商給予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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