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招商公告

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廢棄物處理場用地標售公告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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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工地字第11000738081號
公告:公告標售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廢棄物處理場用地,並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廢棄物處理場用地標售須知。
公告事項:
一、標售土地標示:
(一)廢棄物處理場用地:斗六市科一段45-1地號1筆土地(以下簡稱本土地),其土地標示如下(坵塊位置圖如附圖一)。
鄉鎮 地段 地號 面積(㎡)
斗六市 科一段 45-1 59,163.53
註:土地標示及面積應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者為準,應繳價款依本區土地標售須知第37點規定結算,多退少補。
(二)標售土地圖冊及申請書表陳列於下列地點備索:
1.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工公司)工業區開發處
地址:115臺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15樓
電話:02- 87876224
2.中工公司北區工業區開發所雲科站
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西平路901巷8號
電話:05-5514674、05-5514661
(三)本土地依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規劃開發圖說辦理開發,並依規劃坵塊申請,不再辦理分割,投標人於提送申請文件前,應先赴現場勘查,不得要求增設任何公共設施。
二、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一)標售底價由工業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規定審定。
(二)保證金金額依公告標售總底價3%計算,於得標時無息抵充應繳價款;未得標時無息退還。放棄得標者,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本土地標售底價、標售總底價及保證金金額如下表:
地段 地號 面積
(㎡)
標售底價(元/㎡) 標售總底價(元) 保證金(元)
(標售總底價3%)
科一段 45-1 59,163.53 18,800 1,112,274,364 33,368,231
 
三、應繳價款
得標人標購本土地應繳價款包含土地價款、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價款為得標最高標價額。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按最高標價額之1%計算。
(三)完成使用保證金:按最高標價額之10%計算,依規定完成使用者,經申請後無息退還。
四、標售對象及使用限制
(一)本土地以標售供商號、法人、國內政府機關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6條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本土地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之規劃使用(詳本公告事項四、(三)所示)。
(二)投標廠商資格:
1.基本資格
(1)單獨參與投標廠商或共同參與投標廠商所有成員(共同參與投標之成員家數不得超過3家)須為國內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符合公司法規定之本國公司,或符合本國法令合法成立之外國公司。
(2)單獨參與投標廠商或共同參與投標廠商所有成員須為合法納稅者及無退票紀錄或非拒絕往來戶。
2.特定資格
(1)單獨參與投標
廠商如係單獨參與投標時,應具有下列財務能力之一:
A.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2億5千萬元以上。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淨值不低於新台幣1億5千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4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2)共同參與投標
廠商如係共同參與投標時(同一廠商僅得參與一標的),應指定其中一家廠商為代表人,且共同參與投標廠商應具有下列財務能力之一:
A.共同參與投標之各廠商實收資本額合計應達新台幣2億5千萬元以上。
B.各廠商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政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各廠商之淨值合計不低於新台幣1億5千萬元。
(B)各廠商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各廠商之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4倍。各廠商之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三)本土地規劃供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使用,其處理項目如下:
地段 地號 面積(㎡) 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項目
科一段 45-1 59,163.53
  1. 本工業區內廠商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處理。
  2. 設置廢棄物再生能源設施附設固體再生燃料(SRF)製造、綠能中心(以發電為主)及灰渣儲存再利用廠(推動灰渣再利用,透過公共工程去化)。
  3. 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廢棄物處理場用地之規劃運作應符合雲林科技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其相關變更書件內容。
  4. 不得僅作為掩埋使用,且僅能掩埋得標人於本場處理後衍生之廢棄物。
(四)投標人標購本土地限提送一件申請案件,並以整筆申請為原則,不受理分割申請。
(五)本土地之廢棄物處理設施倘收受區外廢棄物,應規劃專用清運道路並應避免廢棄物清運造成交通衝擊,以確保雲林科技工業區內之環境品質及區內廠商之權益。
五、標購權利移轉限制及完成使用之規定
(一)得標人於標購之土地完成使用前(即取得使用執照前),不得將其標購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
(二)得標人所從事之事業依行政院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於工業局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件(或發給土地使用同意書)發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自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遞件申請審查) ;若得標人之建廠計畫涉及雲林科技工業區環境影響評估變更,另應配合工業局辦理雲林科技工業區環評審查作業,依審查結論協助撰寫「因應對策」,提供相關規劃建廠資料供環評作業辦理使用並負擔辦理環評相關費用。前開環境影響評估倘經駁回,亦須於駁回之日起1年內另案提送審查。且須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通過之日起2年內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且完成使用後可申請無息退還完成使用保證金;倘得標人2年內未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其完成使用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解繳經濟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且工業局得強制以原價無息買回土地,得標人並應負擔自標購之土地完成點交之日起至土地返還工業局之前1日止之使用對價(以標購土地總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12%計收)。
(三)前述完成使用係以建蔽率不得低於標購土地面積之30%為認定標準及完成屋頂50%面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為認定標準。前述屋頂50%之面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定標準,倘有情形特殊經提出申請並獲工業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得標人應承諾自完成使用後於5年內移轉標購土地,工業局得依經價格審定機制所審定之市價優先買回,由投標人負擔土地增值稅。
(五)得標人倘放棄標購或未於規定期限內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且經工業局以原價無息買回土地時,得標人應承諾配合辦理申請撤回或廢止本環境影響評估案。
(六)得標人經強化使用,惟2年內仍未能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有不可歸責之原由時,得向工業局提出申請,由工業局依「經濟部工業局產業園區個案開發期程限期改善作業原則」規範,召開專家協審會議協處。
(七)前述完成使用係以建蔽率不得低於標購土地面積之30%為認定標準,倘經本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審議同意不在此限。
(八)得標人應同意工業局於前述條件下得以原價無息買回或以市價買回之請求權,於標購之土地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一併為預告登記;並於申請人於期間屆滿無違反本項規定時塗銷該預告登記。
六、投標時間、地點、應備文件及程序
(一)自110年7月30日起於辦公時間內,可向公告事項一指定地點領取申請書表及圖冊。
(二)投標時間:自110年7月30日8時起至110年9月27日17時整(以送達收件時間為憑)。
(三)投標地點:經濟部工業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之3號)
(四)投標人應備文件內容及份數請參閱標售須知之規定;投標案件應繳標售總底價3%保證金,請向指定行庫合作金庫雲林分行,戶名「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雲林科技449專戶」,帳號5665713000019號繳納取據為憑。
(五)開標時間及地點:110年9月28日10時起,假工業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之3號)2樓第2會議室開標。
(六)程序:請參閱本土地標售須知之規定。
(七)得標人應依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指定帳戶、期限及金額,繳納土地價款、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
七、其他
(一)投標人經評選核准標購本土地後,有關本土地之繳款、土地點交、產權移轉及使用土地等相關事宜,悉依工業局所訂「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廢棄物處理場用地標售須知」辦理,得標人應書面切結遵守,如有違反者,視同違約處理。
(二)標購土地所需各項證照如有需申請或變更者,投標人應於送件前先行備妥,不得請求日後補件。
(三)得標人所從事之事業依行政院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於工業局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件(或發給土地使用同意書)發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自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遞件申請審查);若得標人之建廠計畫涉及雲林科技工業區環境影響評估變更,另應配合工業局辦理雲林科技工業區環評審查作業,並依審查結論協助撰寫「因應對策」,提供相關規劃建廠資料供環評作業辦理使用。前開環境影響評估倘經駁回,亦須於駁回之日起1年內另案提送審查。前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所需費用由得標人自行負擔,且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不得做為得標人放棄標購之理由。
(四)倘得標人放棄標購或未於規定期限內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且經工業局以原價無息買回土地時,得標人應承諾配合辦理申請撤回或廢止本環境影響評估案。
(五)本土地廢棄物處理設施須優先處理雲林科技工業區內廠商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量如有餘裕,欲收受區外事業廢棄物,得標人須先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送環保署審核通過後方能執行,本局將提供必要之協助;且應優先依序收受處理雲林縣本局所轄工業區事業廢棄物、雲林縣所轄其他工業區事業廢棄物、全國本局所轄工業區事業廢棄物、其他園區事業廢棄物及雲林縣境內民生廢棄物。
(六)後續開發營運倘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所致之任何損害、糾紛或因危害公共安全、衛生及附近地區生活環境等情事,致生抗爭或侵害第三人權益時,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完全賠償責任。
(七)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依據之法令規定及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廢棄物處理場用地標售須知辦理。
(八)凡對上開公告事項如有疑問者,請向本公告事項備索地點洽詢。

附圖一、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廢棄物處理場用地科一段45-1地號土地坵塊位置示意圖

索賄或收賄申訴專線

  1. 本公司所有人員絕不接受任何廠商及其下包商給予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2. 公司任何人員如有向廠商及其下包商索賄而違反前述聲明者,請具名逕向本公司檢舉、申訴,本公司必將嚴查;受理單位為稽核室,郵電地址:report@bes.com.tw 電話:(02)8787-7735、(02)8787-6522 ; 傳真:(02)8787-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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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非檢舉索收賄,請改撥 總機:(02)8787-6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