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招商公告

彰濱工業區崙尾東區公告

2020-04-06
★★★公告及手冊檔案下載網址(請點擊連結)
經濟部工業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工地字第10600954791號
公告:公告出租彰濱工業區崙尾東區土地適用「擴大投資方案-工業區土地出租優惠方案」,並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依據:
一、   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   彰濱工業區崙尾東區土地出租須知。
四、   行政院秘書長106年9月18日院臺經字第1060028552號函。
公告事項:
  • 土地標示
(一)土地出租手冊及申請書表陳列於下列地點備索
                                          1.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工公司)工業區開發處
地址:115臺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13樓
電話:8787-6235
                                          2.中工公司北區工業區開發所
地址:507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六路3號
電話:0800-471252、04-791-0659
                                          3.另申請書表可於下列網站下載:
(1)經濟部工業局,網址http://www.moeaidb.gov.tw/
(2)中工公司工業區產業服務網,網址http://www.besland.com.tw/
(二)產業用地(一):彰化縣鹿港鎮崙海段臨1等4筆土地(以下簡稱本區土地),至其規劃坵塊及面積如下表所示,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面積為準,位置標示及坵塊劃分詳如附圖1。
縣市 鄉鎮 地段 暫編地號 現況 概估面積(公頃)
彰化縣 鹿港鎮 崙海段 臨1 未填造
海地
87.02
臨2 89.39
臨3 82.42
臨4 88.81
註:土地標示及面積係為圖測概估,實際應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者為準。
(三)本區土地之出租依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規劃開發圖說辦理,並依規劃坵塊按現況(不施作公共設施)受理申請,申請人於提送申請文件前,應先行赴現場勘查,不得要求工業局辦理分割及增設任何公共設施。本區土地現況為未填造之海地,由申請人視其需要,依據彰濱工業區編定計畫自行圍堤填海造地。倘申請人承租之土地使用涉及變更現行編定計畫,申請人應依規定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編定計畫、變更環境影響評估相關程序及其他相關法規程序。(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查詢請洽行政院環保署環評書件查詢系統網站http://eiadoc.epa.gov.tw/eiaweb/main.aspx)。
(四)本區土地之申請案件依每一坵塊個別受理,即每一坵塊之申請案件皆應檢齊本公告及本區土地出租須知規定之申租時應提之書件及興辦事業能力計畫書。惟申請承租本區土地不以一坵塊為限。
二、   土地租金、擔保金、預繳2年租金及營業稅
(一)土地租售價格由工業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規定審定,並自審定土地開發成本利息結算基準日之次日起按月加計開發成本利息。至土地租金按年租金率2.6%計列,106年12月31日前租金詳公告事項七附表及附表2土地租金一覽表所示。
(二)申請人承租本區土地應繳價款包含租金、擔保金、預繳2年租金及營業稅:
                                          1.第1年租金為簽約繳款當月之土地售價按年租金率2.6%計算。
第2年起據以計算租金之售價逐年於契約簽訂日之相當日,按最近一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
適用「擴大投資方案-工業區土地出租優惠方案」,申租案件2年內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者,即享有前2年免土地租金之優惠。
                                          2.各期應繳租金,按繳款當期調整後之租金重新計算。
                                          3.擔保金按6個月租金同額計算,於租約終止且無違約須扣除擔保金之情形者,全額無息退還。
                                          4.申請人於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時應預繳2年租金(按簽約時審定月租金×12個月×2年),依規定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者,即享有前2年免土地租金之優惠,以現金繳納之2年租金可抵繳第3年、第4年租金,或申請無息退還。
                                          5.營業稅:按當期應繳租金之5%計算。
(三)實際應繳價款以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指定簽約繳款當月之價額為準。
三、   出租對象及限制
(一)本區土地以出租供商號、法人、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電業籌備處從事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電力供應業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本區土地容許引進產業項目之規劃使用。至本區土地容許引進產業項目如下表所示。
產業項目 經營說明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風力發電設備 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備註:本表產業項目應符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二)申請人以電業籌備處名義申請者,並應符合下列實收資本額及發電設備累積設置容量之規定:
                                          1.電業籌備處發起人之一持股比例達50%以上,且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億元以上或籌備處之自有資金達新台幣3億元以上。
                                          2.電業籌備處發起人中持股比例達30%以上者,其現持有之發電設備累積設置容量達2,000峰瓩(kWp)以上。
四、   申租權利轉讓及使用限制
(一)承租土地之租期以年為單位,首次承租者,最低不得少於6年,最高不得超過20年。
(二)申請人應自簽訂租賃契約之日起2年內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後即享有前2年免土地租金之優惠,以現金預繳之2年租金可抵繳第3年、第4年租金,或申請無息退還。倘申請人2年內未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以現金繳納之2年租金視同繳納第1年、第2年之租金,以銀行保證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設質者,得依約追繳前2年之租金,即不得享有前2年免租金之優惠,且工業局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土地。
(三)申請人所從事之事業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其相關法規認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須依文化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法規認定應辦理水下文化資產調查者、或為內政部依「海岸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認定應申請海岸特定區位開發許可者,應於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自行辦理完成相關程序(含遞件申請審查),倘經駁回,亦須於駁回之日起1年內另案提送審查完成。
且須於前開各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日起2年內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即享有前2年免土地租金之優惠,以現金繳納之2年租金可抵繳第3年、第4年租金,或申請無息退還。倘申請人2年內未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以現金繳納之2年租金視同繳納第1年、第2年之租金,以銀行保證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設質者,得依約追繳前2年之租金,即不得享有前2年免租金之優惠,且工業局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土地。
依前開及其他相關法令進行之各項作業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倘申請人放棄承租或未於規定期限內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且經工業局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土地時,申請人應承諾配合辦理申請撤回或廢止本環境影響評估案。
(四)申請人所從事之事業如需填海造地,應於填海造地及設施主要工程完工之日起2年內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後即享有前2年免土地租金之優惠,以現金繳納之2年租金可抵繳第3年、第4年租金,或申請無息退還。倘申請人2年內未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以現金繳納之2年租金視同繳納第1年、第2年之租金,以銀行保證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設質者,得依約追繳前2年之租金,即不得享有前2年免租金之優惠,且工業局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土地。
前開填海造地及設施之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五)申請人經強化使用,惟2年內仍未能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者,有不可歸責之原由時,得向工業局提出申請,由工業局依「經濟部工業局產業園區個案開發期程限期改善作業原則」規範,召開專家協審會議協處。
(六)申請人承租之土地不得設定地上權。
(七)申請人不得將承租土地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八)申請人不得將興建之建築物及設施全部或一部移轉、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五、   受理申請時間、地點、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理申請時間:自106年11月30日起(例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可分別向公告事項之指定地點(或網站)領取(或下載)申請書表及出租手冊。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內容及份數,請參閱本區土地出租須知之規定,另投資計畫書內容除中工公司提供之表格外,並請參閱本公告事項之評選基準另行製作「興辦事業能力計畫書」(1式15份,內容包含項目請參閱本區土地出租須知),以供評選參考。
(三)申請承租案件應繳納按申租土地年租金3%計算之保證金。請向指定行庫:臺灣銀行鹿港分行,戶名「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彰濱中心411專戶」,帳號「143036075011」,繳納取據。
(四)自106年11月30日起至106年12月29日止(例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在公告事項指定一地點同時受理申請;通訊申請恕不受理。
(五)出租作業程序
                                          1.出租作業採二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申請案件由中工公司收件初審,於文件齊全、資格符合後,再轉送工業局評選及審查。
(2)第二階段:工業局擇日召開評選委員會,依每一坵塊申請案件之興辦事業能力計畫書綜合考量進行評核。至其相關規範如下所示。
A.同一坵塊如有2人以上重複申請,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優先於「風力發電設備」之原則辦理,惟仍應進行評核。
B.申請人平均分數達70分者始取得承租資格。惟同一坵塊有2以上申請人同時申請承租之案件,除平均分數須達70分,並擇優錄取。
                                          2.經評選結果,未獲承租資格者,予以退件,已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公告期限屆滿並經評選完竣後,倘有剩餘土地,由中工公司繼續受理申請並依第(五)款程序辦理至租完為止。至第二階段評選原則上於當期「經濟部工業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會議前召開評選委員會。倘申請人之申請案件未能於評選委員會召開前遞送,則於下次評選會議評核。
(七)申請人經審查核准承租後,應依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指定期限及金額,向指定行庫繳納擔保金、預繳2年租金及5%營業稅,並洽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簽定租賃契約書手續。
六、   其他
(一)彰濱工業區採離島式造地開發,崙尾東西區間及與內陸間以水道隔離,造地區內規劃排水系統,排水出口設置防潮閘門。申請人設置之能源設備、建物結構物及固定設施,不得妨礙影響水道功能,不得阻礙或破壞現有工業區及鄰近內陸地區之排水系統、出口及防潮閘門等相關設施。
(二)申請人經審查核准承租土地後,有關簽約、繳款、土地點交及使用土地等相關事宜,悉依工業局所訂「彰濱工業區崙尾東區土地出租須知」辦理,申請人應書面切結遵守,如有違反者,視同違約處理。
(三)申租土地所需各項證照如有需變更或申請者,申請人應於送件前先行備妥,不得請求日後補件。
(四)本「擴大投資方案-工業區土地出租優惠方案」適用期間至108年12月31日止,政策如有變動,將另行公告之。
(五)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依據之法令規定及「彰濱工業區崙尾東區土地出租須知」辦理。
(六)凡對上開公告事項如有疑問者,請向本公告事項備索地點洽詢。

 
七、   附表
 
彰濱工業區崙尾東區土地出租坵塊編號、面積及106年12月31日前土地租金一覽表
地號 面積
(㎡)
審定
售價
(元/㎡)
106年12月31日前 3%保證金(元) 預繳2年
租金(元)
審定月租金 年租金
(元/㎡/月) (元/月) (元)
臨1 870,214.78 1,750 3.80 3,306,816 39,681,792 1,190,454 79,363,584
臨2 893,940.86 1,750 3.80 3,396,975 40,763,700 1,222,911 81,527,400
臨3 824,212.43 1,750 3.80 3,132,007 37,584,084 1,127,523 75,168,168
臨4 888,140.06 1,750 3.80 3,374,932 40,499,184 1,214,976 80,998,368
 
註:本區土地審定售價為1,750元/平方公尺,適用至106年12月31日,並自107年1月1日起按月加計利息。
 
附圖1、彰濱工業區崙尾東區土地坵塊劃分圖
註:土地標示及面積係為圖側概估,實際應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者為準。


附圖2、彰濱工業區土地使用計畫圖

索賄或收賄申訴專線

  1. 本公司所有人員絕不接受任何廠商及其下包商給予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2. 公司任何人員如有向廠商及其下包商索賄而違反前述聲明者,請具名逕向本公司檢舉、申訴,本公司必將嚴查;受理單位為稽核室,郵電地址:report@bes.com.tw 電話:(02)8787-7735、(02)8787-6522 ; 傳真:(02)8787-6250。
  3. 任何廠商及其下包商皆不得違反前述聲明,否則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4. 非檢舉索收賄,請改撥 總機:(02)8787-6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