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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濱工業區崙尾東區崙海段暫編臨6、7地號土地土地出租公告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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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工地字第11100734191號

公告:公告出租彰濱工業區崙尾東區崙海段暫編臨6、7地號土地適用「工業區土地出租優惠方案(第3期)」,並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依據:
一、 產業創新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二、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 彰濱工業區崙尾東區崙海段暫編臨6、7地號土地出租須知。
四、 行政院111年5月20日院臺經字第1110012967號函。

公告事項:

一、 土地標示
(一)土地出租手冊及申請書表陳列於下列地點備索
1.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工公司)開發處
地址:115臺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15樓
電話:02-8787-6235
2.中工公司北區工業區開發所
地址:507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六路3號
電話:0800-471252、04-791-0659
3.另申請書表可於下列網站下載:
(1)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網址http://www.moeaidb.gov.tw/
(2)中工公司工業區產業服務網,網址http://www.besland.com.tw/

(二)出租標的
1.彰化縣鹿港鎮崙海段暫編臨6、7地號土地(以下簡稱本土地),至其規劃坵塊及面積如下表所示,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面積為準,位置標示及坵塊劃分詳如附圖1。
2.崙海段暫編臨7地號土地係為臨7-1及臨7-2兩筆土地合併出租,不分開受理申請,以下簡稱臨7地號土地。另臨7-1及 7-2兩筆土地間現況為漁船進出航道使用,詳如附圖1。
3.同一倘申請人同時各別申請承租臨6、臨7地號土地,檢附之應備申請文件、興辦事業能力計畫書及電價競標回饋金標單應分別檢附,不得互相援用。經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有重複者,不予受理。

鄉鎮 地段 坵塊編號 現況 暫估面積(㎡) 備註
鹿港鎮 崙海段 臨6 未填土造地 507,407.87  
鹿港鎮 崙海段 臨7
(含臨7-1、7-2)
未填土造地 501,840.54 臨7-1: 282,335.95㎡
臨7-2: 219,504.59㎡

註:土地標示及面積係為圖測概估,各坵塊基地實際面積與編號,實際應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者為準。

(三)本土地之出租依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規劃開發圖說辦理,並依規劃坵塊按現況(不施作公共設施)受理申請,申請人於提送申請文件前,應先行赴現場勘查,不得要求工業局辦理分割及增設任何公共設施。本土地現況為未填造之海地,由申請人視其需要,依據彰濱工業區編定計畫自行圍堤填土造地。倘申請人承租之土地使用涉及變更現行編定計畫,申請人應依規定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編定計畫、變更環境影響評估相關程序及其他相關法規程序。(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查詢請洽行政院環保署環評書件查詢系統網站http://eiadoc.epa.gov.tw/eiaweb/main.aspx)。
(四)本區土地位屬彰濱工業區崙尾東區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用地別為丁種建築用地,屬後期開發未造地區域,目前已納入彰化一級海岸防護計畫範圍,惟按該計畫內容揭示,屬公告實施前,海岸防護區內之既有設施或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如:漁港、商港、工業區、產業園區、都市計畫等),其相容使用及經營管理仍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辦理(如:漁港法、商港法、產業創新條例、都市計畫法等);另依內政部110年3月8日內授營綜字第1100803714號函所示,本案位於行政院66年核准編定之彰化濱海工業區工業用地,且位於現有工業區海堤外廓範圍內,其實際開發對海岸地形變遷並無造成影響,且未對工業區範圍產生外部性衝擊,尚符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但書及立法說明規定,爰同意排除特定區位範圍。
(五)本土地之申請案件應檢齊本公告及出租須知規定之應備申請文件、興辦事業能力計畫書及電價競標回饋金標單。

二、 土地租金、擔保金、預繳2年租金及營業稅
(一)土地租金價格由工業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規定審定,並自審定土地開發成本利息結算基準日之次日起按月加計開發成本利息。土地租金按年租金率1.8%計列,111年9月30日前租金詳如下表所示。

年/月/日 租金(元/㎡/月)
111年9月30日前 3.8

(二)承租本土地應繳價款包含租金、擔保金、預繳2年租金及營業稅:
1.第1年租金為簽約繳款當月之土地售價按年租金率1.8%計算。
第2年起據以計算租金之售價逐年於契約簽訂日之相當日,按最近一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
適用「工業區土地出租優惠方案(第3期)」,自本出租案決標日起3年內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者,即享有前2年免土地租金之優惠。
2.各期應繳租金,按繳款當期調整後之租金重新計算。
3.擔保金按6個月租金同額計算,於租約終止且無違約須扣除擔保金之情形者,全額無息退還。
4.申請人於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時應預繳2年租金(按簽約時審定月租金×12個月×2年),依規定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者,即享有前2年免土地租金之優惠,以現金繳納之2年租金可抵繳第3年、第4年租金,或申請無息退還。
5.營業稅:按當期應繳租金之5%計算。
(三)實際應繳價款以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指定簽約繳款當月之價額為準。

三、 出租對象及使用限制
(一)本土地以出租供商號、法人、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電業籌備處,從事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電力供應業使用為限,並應符合本土地容許引進產業項目之規劃使用。本土地容許引進產業項目如下表所示。

產業項目 經營說明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風力發電設備 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備註:本表產業項目應符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二)申請人以電業籌備處名義申請者,並應符合下列實收資本額及發電設備累積設置容量之規定:
  1.電業籌備處發起人之一持股比例達50%以上,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或籌備處之自有資金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
  2.電業籌備處發起人中持股比例達30%以上者,其現持有之發電設備累積設置容量達2,000峰瓩(kWp)以上。

四、 申租權利轉讓及使用限制
(一)承租土地之租期以年為單位,首次承租者,最低不得少於6年,最高不得超過20年。
(二)承租人應於本出租案決標日(以下簡稱決標日)起3個月內完成土地租賃契約簽訂、決標日起12個月內取得施工許可及決標日起2年6個月內完成太陽光電或風力發電設備建置及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電網併聯(以取得台電公司確認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網之函文為準)。
1.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情事外,承租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1)於決標日起3個月內前完成土地租賃契約簽訂,未達成則應支付按2個月租金(依照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所定租金計算)做為懲罰性違約金。
(2)於決標日起12個月內完成取得施工許可,未達成則再支付按2個月租金做為懲罰性違約金。
(3)於決標日起2年6個月內完成太陽光電或風力發電設備建置及與台電公司電網併聯,未達成則再支付按2個月租金計算做為懲罰性違約金。
(4)前述懲罰性違約金累計最高可罰6個月租金,且經濟部得視違反情形終止租賃契約。
 2.倘承租人最終得於決標日起2年6個月內完成太陽光電或風力發電設備建置及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網併聯,有關前項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期限所支付之違約金,於確認完成併聯後無息退還予承租人。
3.倘承租人於前述取得施工許可及完成併網期限未能達成,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而無法於前述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原則依經濟部工業局訂定之「經濟部工業局產業園區個案開發期程限期改善作業原則」之作業流程辦理;如承租人未提出申請或未依專家協審會議結論辦理,則依前述規定計收懲罰性違約金。
(三)承租人應自本出租案決標日起3年內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後即享有前2年免土地租金之優惠,以現金繳納之預繳2年租金可抵繳第3年、第4年租金,或申請無息退還。倘承租人於3年內未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以現金繳納之預繳2年租金視同繳納第1年、第2年之租金,以銀行保證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設質者,得依約追繳前2年之租金,即不得享有前2年免土地租金之優惠,且經濟部得終止租賃契約。
(四)承租人所從事之事業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其相關法規認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須依文化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法規認定應辦理水下文化資產調查者、或為內政部依「海岸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認定應申請海岸特定區位開發許可者,應於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自行辦理完成相關程序(含遞件申請審查),倘經駁回,亦須於駁回之日起1年內另案提送審查完成。
另承租人亦須於前開各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日起3年內或經「經濟部工業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審查會核定之計畫期程內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即享有前2年免土地租金之優惠,以現金繳納之2年租金可抵繳第3年、第4年租金,或申請無息退還。倘承租人3年內未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以現金繳納之2年租金視同繳納第1年、第2年之租金,以銀行保證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設質者,得依約追繳前2年之租金,即不得享有前2年免租金之優惠,且經濟部得終止租賃契約。
依前開及其他相關法令進行之各項作業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倘承租人放棄承租或未於規定期限內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且經工業局終止租賃契約時,承租人應承諾配合辦理申請撤回或廢止本環境影響評估案。
(五)承租人所從事之事業如需填土造地,應於填土造地及設施主要工程完工之日起3年內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後即享有前2年免土地租金之優惠,以現金繳納之預繳2年租金可抵繳第3年、第4年租金,或申請無息退還。倘承租人3年內未按核定計畫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以現金繳納之預繳2年租金視同繳納第1年、第2年之租金,以銀行保證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設質者,得依約追繳前2年之租金,即不得享有前2年免土地租金之優惠,且經濟部得終止租賃契約。
前開填土造地及設施之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六)承租人經強化使用,仍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者,有不可歸責之原由時,得依工業局訂定之「經濟部工業局產業園區個案開發期程限期改善作業原則」協處。
(七)承租人得將裝置容量之70%及其他餘電,以躉購費率價格售予公用售電業。
(八)承租人如規劃將裝置容量之70%轉供給其他業者,其售電單價須高於公用售電業躉購費率價格,應經經濟部書面同意且須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
(九)承租人承租之土地不得設定地上權。
(十)承租人不得將承租土地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十一)承租人不得將興建之建築物及設施全部或一部移轉、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五、 承租人應配合租約期程,於併聯發電起依租賃期間提供30%裝置容量之綠電,透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綠電交易平台,依標檢局「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標租太陽光電案場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媒合服務作業程序 」進行媒合售電,標售底價以不低於每度新臺幣4.3元辦理。
(一)承租人倘未依標準局媒合服務作業程序規定期限辦理者,經濟部得依照承租人承諾每年定額之電價競標回饋金×(1/365)×逾期日數,計收逾期違約金,至承租人完成履行為止。經濟部並得視違反情形終止租賃契約。
(二)承租人倘與第三人私下議約、未依本案出租公告要點要求條件進行綠電媒合售電者,經濟部得視違反情形終止租賃契約。

六、 股權轉讓相關限制
(一)承租人於獲得承租資格後至太陽光電或風力發電設備建置完成前,如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應事先報請經濟部同意,經承租人提出後經濟部應於30天內回覆承租人。
 1.承租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因轉讓、增(減)資或其他行為,致其建置期間之股份或出資額變動累計達其原持有股份或出資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2.涉及承租人技術能力、財務能力或完工期程等履約條件之變更。
(二)承租人如為電業籌備處,成立新公司執行承租土地之太陽光電或風力發電設備建置,該籌備處成立之新公司於建置期間不得轉讓股權。
(三)承租人倘違反前述股權轉讓相關規範,應按月支付2個月租金(依照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所定租金計算)做為懲罰性違約金,直至完成改善為止,懲罰性違約金累計最高為2年租金且經濟部得視違反情形終止租賃契約。

七、 受理申請時間、地點、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自111年8月8日起(例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可分別向公告事項之指定地點(或網站)領取(或下載)申請書表及出租手冊。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內容及份數,請參閱本土地出租須知之規定,另投資計畫書內容除中工公司提供之表格外,並請參閱本公告事項之評選基準另行製作「興辦事業能力計畫書」(1式15份,內容包含項目請參閱本土地出租須知),以供評選參考。
(三)申租案件應繳納按申租土地年租金3%計算之保證金。請向指定行庫:臺灣銀行鹿港分行,戶名「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彰濱中心411專戶」帳號「143036075011」繳納取據,並黏貼於應備文件之保證金憑證影本黏貼單。
(四)收件時間:111年8月8日起至111年9月6日止(以送達收件時間為憑)
(五)收件地點:經濟部工業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3號)
(六)資格審查時間:111年9月7日10時起,在工業局2樓第1會議室辦理資格審查。
(七)出租作業程序
1.出租作業採三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申請人資格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使得進入第二階段。
文件由工業局指派人員依資格審查時間及地點,當眾清點並拆封審查,每一申請人最多得派2人到場參加,現場需確認到場參加者應為申請人委託之代理人(工業局應核對委託代理人授權書、身份證明文件)。
(2)第二階段:由工業局擇日召開評選委員會,依申請案件之興辦事業能力計畫書綜合考量進行評核,經評選委員會評核後,其平均分數達80分者,使得進入第三階段,至其相關規範如下所示。
A.第一階段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人就所提興辦事業計畫內容進行興辦事業能力簡報說明。申請人參加評審委員會人數至多不超過5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B.興辦事業能力評核項目及比重詳本案出租須知附錄ㄧ所示。
C.本土地如有2人以上重複申請,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優先於「風力發電設備」之原則辦理,惟仍應進行評核。
(3)第三階段:電價競標回饋金開標及決標
申請人參加電價競標回饋金決標人數比照第一階段之規定,於第二階段評審作業全數完成後,立即舉行。
A.本區土地出租之決標,以有效標單之電價競標回饋金最高價額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以此類推。
B.電價競標回饋金額最高價額有2標(含2標)以上相同者,應當場加價競標,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如均不願加價時,由主持人抽籤決定,次高價者有2標(含2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C.得標人所提電價競標回饋金額應自土地租賃契約書契約簽訂日起算第3年起繳交電價競標回饋金予經濟部工業局,繳納方式為每年定額繳納(金額為新臺幣○○元/年)至土地租賃契約終止日,共計繳納18年。如土地租賃契約提前終止者,已繳納之電價競標回饋金不予退還。
D.有關電價競標回饋金非敦親睦鄰計畫範疇,且不包含對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按相關規定應繳納之費用。
 2.經各階段評選及決標結果,未獲承租資格者,予以退件,已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八)申請人經審查核准承租後,應依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指定期限及金額,向指定行庫繳納擔保金、預繳2年租金及5%營業稅,並洽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簽訂租賃契約書手續。

八、 其他
(一)彰濱工業區採離島式造地開發,崙尾東西區間及與內陸間以水道隔離,造地區內規劃排水系統,排水出口設置防潮閘門。申請人設置之能源設備、電纜管路、建物結構物及固定設施,不得妨礙影響水道及既有航道功能,不得阻礙或破壞現有工業區及鄰近內陸地區之排水系統、出口及防潮閘門等相關設施;亦應於案場周界設置警示燈,以確保案場及鄰近航行活動之安全。
(二)本案申請人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勘察,瞭解土地現況,並應詳閱本案公告出租須知、租賃契約書範本及相關附件。得標後,按現狀點交,如需排除地上物等事宜,屆時由承租人自行處理。
(三)申請人經審查核准承租土地後,有關簽約、繳款、土地點交及使用土地等相關事宜,悉依工業局所訂「彰濱工業區崙尾東區崙海段暫編臨6、7地號土地出租須知」辦理,申請人應書面切結遵守,如有違反者,視同違約處理。
(四)申租土地所需各項證照如有需變更或申請者,申請人應於送件前先行備妥,不得請求日後補件。
(五)目前盤點臨6、臨7輸電線路情形如下,請申請人自行評估
1.臨6、臨7管線(溝)上岸路線行經部分土地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獲本區土地承租資格之申請人需另向國有財產署辦理土地租用。 
2.輸電線上岸後得於B2003道路既有管線(溝)之餘裕空間設置,惟至慶安南一路瓶頸段,得以於既有管線下潛盾或沿慶安南一路北側綠帶埋設。
(六)彰濱工業區崙尾東區規劃引進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依台灣電力公司說明台電彰濱E/S超高壓變電之161kV匯流排僅餘1處線路終端設備之副導體可供本次招標2處案場(臨6、臨7)申請人協調共同使用併入,或協商與共用現行承租廠商(臨1~5)之升壓站併網;未來獲本區土地承租資格之申請人,應自行洽詢台灣電力公司及現行承租廠商協議併電拱位與開關設備之使用規劃。
(七)有關前述輸電線路及台電併聯拱位等說明,基於不同申請人使用之工法及技術差異,說明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使用及規劃須由申請人自行調查評估。
(八)本區土地現況為尚未填土造地之工業區,為利申請人規劃評估,提供本區土地鄰近區域之地質資料供參,(如附件ㄧ)彰濱工業區崙尾東區鄰近區域地質鑽探資料。
(九)本「工業區土地出租優惠方案(第3期)」適用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止,政策如有變動,將另行公告之。
(十)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依據之法令規定及「彰濱工業區崙尾東區崙海段暫編臨6、7地號土地出租須知」辦理。
(十一)凡對上開公告事項如有疑問者,請向本公告事項備索地點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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