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工地字第10500397711號
公告:公告預登記彰濱工業區崙尾西一區一期產業用地(一)土地,並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依據:
一、    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    彰濱工業區崙尾西一區一期產業用地預登記須知。

公告事項:
一、    預登記土地標示:
(一)預登記手冊及申請書表陳列於下列地點備索:
1.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工公司)工業區開發處
(地址:台北市東興路12號13樓,電話:02-8787-6176)
2.中工公司彰濱站
(地址:彰化縣線西鄉慶福路及慶濱路交叉口,電話:0800-471252、04-758-4669)
(二)產業用地(一):彰化縣鹿港鎮崙海段暫編臨1~臨68地號等68筆土地(以下簡稱本區土地)。預登記之坵塊規劃圖及面積表詳本公告之附圖及附表所示。
(三)本區土地之預登記依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規劃開發圖說辦理開發,並依規劃坵塊申請,不再辦理分割。申請人於提送申請文件前,應先行赴現場勘查,不得要求增設任何公共設施。
二、    土地預登記售價
申請預登記本區土地應繳價款包含土地價款、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價款:由工業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規定審定,並自審定土地開發成本利息結算基準日之次日起按月加計開發成本利息。
(二)105年12月31日前之土地售價為新台幣9,400元/平方公尺。實際應繳價款以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所載價格為準,並加計開發成本利息至實際繳款日止。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按總承購價額之1%計算。
(四)完成使用保證金:按總承購價額之10%計算,依規定完成使用者,經申請後無息退還。
三、    預登記對象
本區土地以預登記供商號、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彰濱工業區崙尾區產業用地(一)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一覽表之限制。
四、    終止開發及其退款條件
本區土地公告預登記後,申請人申請預登記並繳納20%土地價款之面積比例未達本區可出售土地面積之70%,工業局得終止本區土地開發事宜,並另案退還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及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價款。
五、    預登記權利移轉之限制及完成使用之規定
(一)申請人於預登記之土地完成使用前(即取得使用執照前),不得將其預登記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二)申請人應於工業局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件(或發給土地使用同意書)發文之日起2年內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且完成使用後可申請無息退還完成使用保證金;倘申請人2年內未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其完成使用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解繳經濟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且工業局得強制以原價無息買回土地。
(三)前述完成使用係以建蔽率不得低於預登記土地面積之30%為認定標準。
(四)預登記申請人應承諾自完成使用後於5年內移轉預登記土地,工業局得依經價格審定機制所審定之市價優先買回,並由申請人負擔土地增值稅。
(五)申請人應同意工業局於前述條件下得以原價無息買回或以市價買回之請求權,於預登記之土地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一併為預告登記;並於申請人於期間屆滿無違反本項規定時塗銷該預告登記。
六、    受理申請時間、地點、應備文件及程序
(一)自105年5月30日起於辦公時間內,可向公告事項一指定地點領取土地預登記手冊及申請書表。
(二)申請人應依本公告所指定之時間、地點,檢齊下列文件1式2份向中工公司提出申請:
1.土地申請書(1~11之表格由中工公司提供)。
2.預登記標的位置圖。
3.原料來源及性質說明書。
4.產品製造流程說明書。
5.投資計畫書。
6.污染防制說明書。
7.土地承諾書及切結書。
8.繳納按預登記土地總價3%計算之保證金憑證影本,請向指定行庫:臺灣土地銀行中崙分行,戶名「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帳號「106051005778」,繳納取據並黏貼於保證金憑證影本黏貼單。
9.民間新增投資案件資料表。
10.預告登記同意書。
11.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1)以法人名義申請者,檢附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表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2)以商號名義申請者,檢附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檢附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各款文件應分別依序裝訂成冊,加蓋法人、商號及代表人印章,影本並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三)自105年5月30日起至105年6月28日止(例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於公告事項指定地點受理申請;通訊申請恕不受理。
(四)申請案件由中工公司初審,於文件齊全、資格符合後,再轉送工業局審查。
(五)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即105年5月30日起至105年6月28日),同一坵塊如有2人以上重複申請且皆經中工公司初審完成時,由中工公司分別辦理抽籤,以決定預登記優先次序。獲第一優先預登記資格者,因故放棄預登記時,由優先次序在後者遞補之。抽籤作業程序詳本公告附件「彰濱工業區崙尾西一區一期產業用地抽籤作業程序」。
公告期限屆滿抽籤後(即自105年6月29日起),如尚有剩餘土地,由中工公司依申請人備齊應備文件之先後順序繼續受理申請。如有二以上申請人同時申請同一坵塊之案件,中工公司無法分辨先後順序時,得以抽籤方式定之。
(六)申請人經審查核准預登記後,應依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指定期限,向指定行庫繳納地價款、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
七、    其他
(一)本區土地之公共設施工程,將於申請人申請預登記並繳納20%土地價款之面積比例達本區土地可出售土地面積之70%,方進行設計及施工,預計時程需1年6個月,並於完工後可開始點交土地供申請人建廠使用。
(二)申請人於公共設施工程完成前,需先行使用土地建廠者,在不妨礙開發工程進行之原則下,應先行繳清土地價款、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後,由中工公司按現況點交土地,惟中工公司因施工需要,需使用土地時,申請人不得拒絕。
(三)申請人經審查核准預登記後,有關本區土地之繳款、土地點交、產權移轉及使用土地等相關事宜,悉依工業局所訂「彰濱工業區崙尾西一區一期產業用地預登記須知」辦理,申請人應書面切結遵守,如有違反者,視同違約處理。
(四)預登記土地所需各項證照如有需變更或申請者,申請人應於送件前先行備妥,不得請求日後補件。
(五)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依據之法令規定及彰濱工業區崙尾西一區一期產業用地預登記須知辦理。



彰濱鹿港西二區金屬表面處理專區用地自即日起在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受理申請預登記。
公告內容摘要:
一、申請時間
第一階段 103.5.12~103.6.10、第二階段 103.6.12~售完為止

二、繳款方式
1.審查核准通知繳款日起2個月內繳交總價20%
2.預定交地前30日繳交總價80%價款、1%產業園區基金、總價10%
完成使用保證金
三、特約條款:
1.核准預登記繳清20%價款面積未達公告出售面積70%、未能甄選出
受託開發單位時,得中止開發無息退款
2.取得使用執照前不得轉讓申請權利
3.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起2年內未完成建廠,得按原價強制買回,
完成使用保證金不予退還
4.完成使用標準為建蔽率不得低於30%

 
經濟部工業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工地字第10200162081號
 
主旨:公告租售彰化濱海工業區線西區線西鄉線興段54、54-1、54-2、54-3、54-6、54-7、54-8、54-9、54-12、54-13、54-14、54-15地號等12筆產業用地(二),並自即日(102年2月26日)起受理申請租購。
依據:
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出售(租)須知。
公告事項:
租售土地標示
租售土地圖冊及申請書表陳列於下列地點備索:
(一)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工公司)工業區處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15樓。電話:(02)8787-6176、8787-6221)。
(二)中工公司彰濱站(地址:彰化縣線西鄉線工路及線工南一路交叉口。電話:0800-471252、(04)758-4669)。
(三)公告租售土地標示如下:

 

鄉鎮 地段 地號 面積(㎡)
線西鄉 線興段 54 2,892.64
54-1 1,149.83
54-2 1,154.97
54-3 1,171.63
54-6 967.78
54-7 987.51
54-8 925.62
54-9 3,432.63
54-12 1,086.25
54-13 1,004.61
54-14 2,681.14
54-15 2,899.00

 

註:本表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
土地售價及租金
(一)土地售價由本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規定審定,並自審定土地開發成本利息結算基準日之次日起加計開發成本利息。
(二)承購土地應繳價款包含土地售價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1.適用「開發中工業區土地出售精進方案(767方案)」之承購案件,其土地售價逐年於1月1日,按照原審定售價加計開發成本利息至當年12月份之價格調整,並得享按審定價格之60%計算之優惠。
2. 102年12月31日前優惠之土地售價為每平方公尺7,760元。承購土地實際應繳價款以本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核准承購會議紀錄發文日期之當期價格為準。
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按實際承購價額之1%計算。
(三)承租土地應繳價款包含租金及擔保金:
1.第1期租金率按簽約繳款當月之土地售價按年利率4.2%計算(本項租金率適用期間為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並逐年於1月1日及7月1日依行政院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
2.各期應繳租金,除按繳款當期調整後之租金率重新計算外,並自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簽訂日之相當日,按最近一期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
3. 103年12月31日前申請者,得享前2年免租金、第3、4年租金6折、第5、6年租金8折之優惠;擔保金按6個月租金同額計算。
4.申租人於租賃期間申請承租轉承購租賃之土地經審查核准者,其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以現金繳納之擔保金得全額無息抵充承購價款。
5.關於第3款出租優惠措施,本局得依「006688措施第4期」預算額度執行情形,提前截止收件適用。
6.實際應繳價款以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指定簽約繳款當月之價額為準。
(四)本案土地售價及租金表由中工公司印製提供。
租售對象及使用限制
(一)產業用地(二)以租售供商號、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4條規定及下列產業使用為限,並應符合各該工業區引進產業類別限制:
1.住宿及餐飲業。
2.金融及保險業。
3.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4.汽車客、貨運業、運輸輔助業、郵政及快遞業。
5.電信業。
6.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不含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獸醫服務業、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7.其他教育服務業。
8.醫療保健服務業。
9.創作及藝術表演業。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業。
(二)承購土地限制:
1.申購人除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外,不得將申購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
2.為避免申購人重複享用政府優惠政策,限縮適用對象如下:
(1)依006688措施簽訂租賃契約並終止租約者不得適用。
(2)刻正適用006688措施者不得適用。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擬再承購其他土地者,不在此限:
1已完成建廠(或建築)並開始營運者。
1已租轉購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者。
(三)承租土地限制:
1.申租人於土地點交前,不得將申租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申租人除報經本局核准租賃權轉讓外,不得將承租之土地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且不得將興建之建築物及設施全部或一部移轉、設定負擔、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但經本局同意將其興建之建築物及設施一部轉租、出借或移轉、設定負擔者,不在此限。
2.承租土地之租期以年為單位,首次承租者,最低不得少於6年,最高不得超過20年。
3.申租人自簽訂租賃契約之日起年6個月內未取得建照執照並申報開工者,或自簽訂租賃契約之日起3年內未取得使用執照並開始營運者,本局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土地。
受理申請時間、地點、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自即日起於辦公時間內,可分別向公告事項一指定地點領取申請書表及圖冊。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內容及份數,請參閱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出售(租)須知之規定,其中之投資計畫書內容除中工公司提供之表格外,並請參閱本公告事項四第(五)款之評選基準另行製作,以供評選參考。
(三)申購案件應繳按土地總價3%計算之保證金,請向台灣土地銀行中崙分行106051005778號「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帳戶繳納取據為憑。
申租案件應繳按承租土地年租金3%計算之保證金,請向台灣銀行鹿港分行143036075011號「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彰濱中心411專戶」帳戶繳納取據為憑。
(四)自102年2月26日起至102年3月12日止於辦公時間內(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在公告事項一指定地點同時受理申請(例假日除外),通訊申請恕不受理。
(五)申請案件由中工公司收件初審後轉送本局複審,同一筆土地如有2家以上廠商重複申請者,除申請租購土地標示、範圍及面積均相同之案件依「承購優先於承租」之原則辦理外,其餘申請案件由本局召集專案小組依產業發展政策綜合考量進行評選,其評選基準如下:
1.土地使用計畫(含整體規劃構想、建築平面配置構想、開放空間及景觀植栽構想、交通動線及停車空間規劃構想、預估建蔽及容積量體、預估開發時程)。
2.營運管理計畫(含市場分析、預估員工人數、營運管理模式、污染防治措施、預計開始營運時程)。
3.財務與投資計畫(含擬投資金額、預估營業額、現金流量分析、預估投資效益)。
4.與工業區營運之關聯性(含對區內廠商之營運支援服務、對區內員工之生活機能服務、其他相關之公共性服務)。
5.計畫執行力(含資本額、信譽、經驗、專技人力、合作團隊)。
(六)經專案小組評選結果,評分合格並獲分配土地者,由中工公司通知限期按獲分配土地位置及面積修正應備文件(含補繳面積差額保證金;無異動者免修正)後,再轉送本局提請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審查;經評選結果,雖評分合格惟未能獲准分配土地者,由本局依據評選之優先順序建立候補人名單,已繳保證金無息退還;經評選結果,評分不合格者,予以退件,已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經專案小組評選獲分配土地之案件,如有未依通知期限補正應備文件、經審查結果未准予承租購或放棄承租購者,由中工公司依候補人名單順序通知限期遞補,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放棄。
(八)經依第(四)至(七)款程序辦理完竣後,如尚有剩餘土地,由中工公司依申請人備齊應備文件之先後順序繼續受理申請,租售完為止;同一筆土地如有2家以上廠商同時申請且無法分辨先後者,除申請租購土地標示範圍及面積均相同之案件依「承購優先於承租」之原則辦理外,中工公司得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九)申請人經審查核准承購或承租後,應依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指定帳戶、期限及金額,繳納地價款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或租金及擔保金;承租者並應洽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簽定租賃契約書手續。
其他
(一)本區土地預定於102年4月30日前完成整地、排水、污水、自來水、電力、電信、道路、路燈等公共設施工程後,可開始點交土地供申請人進場興建廠房。
(二)申請人於公共設施工程完成前需先行使用土地建廠者,在不妨礙開發工程施作原則下,應先行繳清全部地價款或完成簽定租賃契約後,由中工公司及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依現況先行點交土地,惟中工公司因施工需要,需使用土地時,申請人不得拒絕。
(三)申租人因建廠需要,於區內主要公共設施預定完工期限前即申請承租土地者,仍應依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出租須知第21點規定期限簽約繳款並起算租期,否則視為放棄適用本公告事項二第(三)款之租金優惠。
(四)申請人經審查核准承購或承租土地後,有關繳款、簽約、土地點交、產權移轉及使用土地等相關事宜,悉依本局所訂「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出售(租)須知」辦理,申請人應書面切結遵守,如有違反者,視同違約處理。
(五)「開發中工業區土地出售精進方案(767方案)」及「006688措施第4期」適用期間暫定至103年12月31日止,政策如有變動,將另行公告之。
(六)申請租購土地所需各項證照應於送件前先行備妥,不得請求日後補件。
(七)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依據之法令規定及彰濱工業區土地出售(租)須知辦理。
 
經濟部工業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工地字第10200101140號
 
主旨:公告宜蘭利澤工業區、彰化濱海工業區線西區(不含西三區(A區))及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已公告尚未租售之產業用地(一)及產業用地(二)適用「006688措施第4期」之期限延長至102年12月31日止,並繼續受理申請承租案件。
依據:
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利澤工業區土地出租須知、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出租須知及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土地出租須知。
公告事項:
一、出租土地標示
出租土地圖冊及申請書表陳列於下列地點備索:
(一)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工公司)工業區處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15樓。電話:(02)8787-6176、8787-6224、8787-6221)。
(二)中工公司利澤站(地址:宜蘭縣蘇澳鎮頂寮路19巷16號。電話:(03)990-1342)。
(三)中工公司彰濱站(地址:彰化縣線西鄉線工路及線工南一路交叉口,電話:0800-471252、(04)758-4669)。
(四)中工公司雲科站(地址:雲林縣斗六市西平路901巷8號,電話:(05)551-4674)。
二、土地租金
(一)土地租售價格由本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規定審定,並自審定土地開發成本利息結算基準日之次日起加計開發成本利息。
(二)申請人承租土地應繳價款包含租金及擔保金:
1.第1期租金率按簽約繳款當月之土地售價按年利率4.2%計算(本項租金率適用期間為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並逐年於1月1日及7月1日依行政院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
2.各期應繳租金,除按繳款當期調整後之租金率重新計算外,並自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簽訂日之相當日,按最近一期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
3.102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者,得享前2年免租金、第3、4年租金6折、第5、6年租金8折之優惠;擔保金按6個月租金同額計算。
4.申請人於租賃期間申請承購租賃之土地經審查核准者,其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以現金繳納之擔保金得無息抵繳承購價款,抵繳額度如下:
(1)宜蘭利澤工業區抵繳額度以申請承購當時售價之70%為上限。
(2)彰化濱海工業區線西區及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得全額抵充應繳價款。
5.關於第3款出租優惠措施,本局得依「006688措施第4期」預算額度執行情形,提前截止適用。
6.各該工業區土地售價及租金表由中工公司印製提供。
(三)實際應繳價款以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指定簽約繳款當月之價額為準。
三、出租對象及使用限制
(一)產業用地(一)及產業用地(二)以出租供商號、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4條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各該工業區引進產業類別限制。
(二)申請人於申租土地點交前,不得將其申租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申請人除報經本局核准租賃權轉讓外,不得將承租之土地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且不得將興建之建築物及設施全部或一部移轉、設定負擔、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但經本局同意將其興建之建物及設施一部轉租、出借或移轉、設定負擔者,不在此限。
(三)承租土地之租期以年為單位,首次承租者,最低不得少於6年,最高不得超過20年。
(四)申請人自簽訂租賃契約之日起1年6個月內未取得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者,或自簽訂租賃契約之日起3年內未取得使用執照並開始營運者,本局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土地。
四、受理申請時間、地點、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自即日起於辦公時間內,可分別向公告事項一指定地點領取申請書表及圖冊。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內容及份數,請參閱各該工業區土地出租須知之規定。
(三)申請案件應繳按擬承租土地年租金3%計算之保證金,請向下列指定行庫繳納取據為憑:
1.利澤工業區:台灣土地銀行蘇澳分行053056010269號「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龍德中心413專戶」。
2.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台灣銀行鹿港分行143036075011號「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彰濱中心411專戶」。
3.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5665713000019號「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雲林科技449專戶」。
(四)即日起於辦公時間內(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在公告事項一指定地點受理申請(例假日除外)。
(五)申請案件由中工公司收件初審後轉送本局複審,同一筆土地如有2家以上廠商重複申請者(含適用「開發中工業區土地出售精進方案(即767方案)」之申購案件),除申請租購土地標示、範圍及面積均相同之案件依「承購優先於承租」之原則辦理外,如無法分辨先後者,中工公司得以抽籤方式決定之,租售完為止。
(六)申請人經審查核准承租土地後,應依中工公司繳款通知指定期限及金額,分別向公告事項四第(三)款指定行庫繳納租金及擔保金,並洽各該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簽定租賃契約書手續。
五、其他
(一)申請人經審查核准承租土地後,有關簽約、繳款、土地點交及使用土地等相關事宜,悉依本局所訂「利澤工業區土地出租須知」、「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出租須知」、「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土地出租須知」辦理,申請人應書面切結遵守,如有違反者,視同違約處理。
(二) 006688措施第4期適用期間暫定至102年12月31日底截止,政策如有變動,將另行公告之。
(三)申請承租土地所需各項證照應於送件前先行備妥,不得請求日後補件。
(四)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依據之法令規定及各該工業區土地出租須知辦理。

索賄或收賄申訴專線

  1. 本公司所有人員絕不接受任何廠商及其下包商給予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2. 公司任何人員如有向廠商及其下包商索賄而違反前述聲明者,請具名逕向本公司檢舉、申訴,本公司必將嚴查;受理單位為稽核室,郵電地址:report@bes.com.tw 電話:(02)8787-7735、(02)8787-6522 ; 傳真:(02)8787-6250。
  3. 任何廠商及其下包商皆不得違反前述聲明,否則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4. 非檢舉索收賄,請改撥 總機:(02)8787-6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