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公民營事業申請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桃園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第58條。 二、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三、其他相關法令。 公告事項: 一、緣起:桃園觀塘工業區原由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3條規定,以興辦工業人身分申請,業經本部以88年10月15日經(88)工字第0888902350號函完成工業區編定在案;因有建港需求,爰依該條例第37條規定,由本部會商交通部,報經行政院以89年12月4日台89經字第34106號函核定設置觀塘工業專用港。目前本工業專用港擬進行開發,本部爰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告徵求公民營事業申請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本工業專用港。 二、投資範圍及期間 (一)投資範圍:觀塘工業專用港及其他經本部認定關聯區域之: 1.協助土地取得。 2.興建本工業專用港防坡堤、碼頭、相關設施及建築物等。 3.本工業專用港之經營及管理。 4.其他經本部認定有關事項。 (二)投資期間:投資期間預定為六十五年,雙方應依本港實際營運狀況,定期於本港投資期間開始後之第三十九年、第五十二年及第六十五年,分別檢討及調整。但如本港投資期間經調整縮短時,則以不低於檢討當年期為限。 三、租金、權利金收取標準 (一)年租金按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十二計收。 (二)每年權利金依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並經本部核定後之營業額之千分之一計算,解繳至本部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四、申請資格:依公司法設立,營業項目具有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經營業務,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1億5,000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並依法繳納稅捐,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 五、申請程序: (一)領件方式: 1.領取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06年6月22日止,自行於本部工業局網站(網址/)下載,或於上班時間內至本部工業局工業區組領取(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3號5樓,電話02-27541255轉2518,承辦人員黃絢詩)。 2.如以郵購領標者請附回郵郵資新台幣72元及大型信封(註明領取之案名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寄至本部工業局工業區組索取。 (二)廠商應依規定備妥評選須知所列資格證明文件、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管理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文件,密封後申請。所有封套外部皆須書明廠商名稱、地址及申請標的。 (三)申請文件須於106年6月22日17時30分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部工業局1樓收件處,逾期逾時概不受理。(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四)押標金為新台幣5,000萬元整。 六、投資計畫書內容及格式、評選項目、時程、標準及評決方法等未盡事宜,詳評選須知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