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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離岸風電 經部環署不同調

2017-07-30

發展離岸風電 經部環署不同調  邱琮皓、陳鷖人/台北報導

 離岸風電環評陸續展開,開發商年底前須通過環評,隨著個別開發案環評進行,經濟部、環保署不同調情形有加劇趨勢,雙方對於目標裝置容量、環評放行標準、環評期程和環評、電業籌設許可取得順序都出現分歧。

 

 據悉,行政院已召開數次跨部會協調會議,仍未解決雙方分歧。 雙方最大分歧點在於對2025年離岸風電目標量3GW的意義詮釋,能源局局長林全能表示,3GW只是最低標準,希望裝置容量越高越好。而根據台電規劃,彰濱外海將有兩處離岸風電上岸點,分別是輸電容量4.5GW彰濱工業區升壓站、2GW永興升壓站,若再協調台塑麥寮輸電網路,足以因應相關廠商規劃的10GW輸電量。

 然而,環保署卻認為既然目標量只有3GW,年底前通過環評案件總量達標即可,因而採嚴審態度,也不理會能源局的規劃期程。環保署官員表示,環評絕對會依照「先遠後近」,航道內開發案需進行二階環評原則進行。

 能源局質疑環保署此舉無疑「先射箭後畫靶」,官員指出,政策環評是針對第三階段(區塊風場)開發提出先遠後近原則,目前第二階段潛力風場環評不應先預設立場,應檢視個別開發商的評估報告、執行方式,是否有將生態衝擊降至最低。

 另外,雙方對於環評期程也有不同認知,依照能源局規劃,開發商今年底前須通過環評,2019年底前取得能源局核發的電業籌設許可,才能進入實質開發。

 環保署官員抱怨,能源局只給環評委員半年時間審核所有開發案,卻給自己2年期程核發電業籌設許可,無疑是將壓力推給環保署。

 惟能源局官員解釋,經部不會干預環保署環評期程,尊重其對每一案件獨立審查;廠商要拿到籌設許可函,受限很多部會法令審議,不是能源局能掌握。

 官員指出,後續牽涉到內政部海岸管理法、文化部的水下文資法等,還要依照「電業登記規則」取得地方政府同意、土地開發同意、漁業權許可等,有很高不確定性。只要業者很快取得各部會審議文件,能源局拍胸脯保證,核給籌設許可函絕不會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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